欢迎来到广电法治网!

广电法治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2024年度项目资助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4-03-23     来源: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作者:佚名    

  

  

  依据《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章程》及有关配套制度,制定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2024年度项目资助申报指南。

  一、基金简介

  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是在北京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发起设立,旨在繁荣北京市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精品创作,推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公益性、政策性基金。

  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发挥全国文化中心示范引领作用,坚持与时代同步伐、以人民为中心、以精品奉献人民、用明德引领风尚,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尊重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创作生产规律,遵循“把握方向、突出重点,面向社会、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按照“找准选题,讲好故事,拍出精品”的要求,为优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内容给予切实有力的支持,着力推出一批精品力作,推动“北京大视听”品牌建设。

  2024年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按照《关于推进新时代首都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基金资助的精准性、示范性、引导性,优化基金政策,扩大资金规模,加大资助力度,更好地服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创作全流程。

  二、重点资助方向

  项目资助立足示范性、导向性,资助方式分补贴、奖励两类。

  (一)补贴项目

  对处于创作阶段尚未播出的项目给予剧本或摄制宣推扶持,重点支持以下五个创作方向:

  一是重大主题,深化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国式现代化,围绕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抗日战争胜利80周年、澳门回归25周年、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提出10周年等重要时间节点和重大事件,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反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优秀作品;

  二是现实题材,阐释国家重大战略布局,多角度反映全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成果,讲述各行各业劳动者的奋斗历程、平凡人的感人事迹、老百姓的幸福生活,表现新时代奋斗者昂扬向上、奋勇争先的精神风貌的优秀作品;

  三是文化传承,挖掘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时代价值,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人民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讲述中国故事,彰显中国精神的优秀作品;

  四是北京题材,弘扬首都特色鲜明的古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和创新文化,围绕北京文脉传承和时代变迁,反映北京历史和现实文化内涵,展现北京城市发展和社会人文风貌,具有浓郁北京特色和现实关照的优秀作品;

  五是科幻题材,阐释科技强国战略,把握科技前沿、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家精神,植根当代中国创新创造,彰显中国价值、传承中华美学,畅想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美好前景的优秀作品。

  (二)奖励项目

  对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或影响力较大的省级综合上星频道、重点网络视听平台首播并取得较好社会反响的优秀项目,及获得“五个一工程”、飞天奖、星光奖等国家级奖项,获得总局推优,列入总局、北京市重点项目片单的优秀项目给予奖励。

  三、资助作品范围

  包括电视剧、网络剧、纪录片、动画片、网络电影、网络微短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

  四、申报条件

  (一)主体资质

  1.在北京注册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播出机构,北京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

  2.如有两个以上主体联合申报项目,须以承担主要法律责任的第一出品方作为申报主体,且拥有该项目的评奖申报权、荣誉权。

  (二)项目资质

  1.电视剧、网络剧、动画片、网络电影、网络微短剧等作品应为在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完成备案公示或审查的项目。

  2.申报项目须符合影视节目片酬限额的有关规定,作品主创人员不得有劣迹。

  3.电视剧、网络剧剧本扶持申报项目原则上应为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获得备案公示的项目。电视剧、网络剧摄制宣推扶持申报项目原则上应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处于拍摄制作或宣推阶段的项目。电视剧、网络剧奖励申报项目原则上应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获得“五个一工程”奖、飞天奖、金鹰奖等国家级奖项,或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综合频道、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台电视剧频道、重点网络视听平台、北京卫视等影响力较大的省级综合上星频道首播且社会舆论评价良好的项目,以北京为主要取景地完成摄制,对北京的城市形象有正向宣传效果,或有带动经济拉动消费作用的项目可额外给予奖励。

  4.纪录片剧本扶持申报项目原则上应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处于剧本创作阶段的项目。纪录片摄制宣推扶持申报项目原则上应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处于拍摄制作或宣推阶段的项目。纪录片奖励申报项目原则上应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获得“五个一工程”奖、星光奖、总局年度推优、季度推优等国家级奖项,或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综合频道、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纪录频道、重点网络视听平台、北京卫视等影响力较大的省级综合上星频道首播且社会舆论评价良好的项目。

  5.动画片原则上应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创作生产或播出的作品,申请扶持项目应获得广电总局备案公示或规划备案号,申请奖励项目应为获得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核发的《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或《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并在电视频道或重点网络平台播出(在央视、卡酷、金鹰、优漫、炫动、嘉佳等六大少儿卫视播出,或在爱奇艺、优酷、腾讯、哔哩哔哩等网络平台播出并取得较好社会反响,获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季度、年度推优,中国经典民间故事动漫创作工程、网络视听精品创作传播工程及其他国家级以上奖项的作品优先考虑。)

  6.网络电影原则上应为2023年10月15日至2024年6月30日创作生产或上线播出的作品,且应为原创网络电影作品。其中,申报剧本扶持的项目,须已取得网络电影备案公示,原则上剧本应已创作完成;申报摄制宣推扶持的项目,须已取得网络电影备案公示,并进入拍摄制作阶段;申报奖励的项目须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在重点网络视听平台上线播出,并在播出热度、评分、口碑、分账等方面取得突出表现。

  7.网络微短剧原则上应为2023年10月15日至2024年6月30日创作生产或上线播出的节目。参评作品应为原创网络微短剧作品。其中,申报剧本扶持的项目,须通过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申报规划备案并获得规划备案号,原则上剧本应已创作完成;申报摄制宣推扶持的项目,须通过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申报规划备案并获得规划备案号,且进入拍摄制作阶段;申报奖励的项目须已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节目登记备案号,在重点网络视听平台上线播出,并在播出热度、评分、口碑、分账等方面取得突出表现。

  8. 广播节目(含广播剧)、电视节目、网络文化节目、网络综艺节目、网络专题节目、网络音频节目、短视频原则上应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创作播出的节目。广播节目(含广播剧)、电视节目、网络文化节目、网络综艺节目可申报补贴类别,要求节目策划方案已创作完成,其中,网络文化节目、网络综艺节目需取得规划备案号。所有节目类别均可申报奖励类别,要求项目已制作完成并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北京广播电视台等省级及以上电视媒体或重点网络视听平台播出,其中,网络视听作品需获得重点网络视听节目上线备案号(网络音频节目、短视频除外)。

  五、申报方式

  (一)申报时间

  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至2024年6月30日止(第一批项目申报截至4月7日,5月进行评审;第二批项目申报截至6月30日,7月进行评审)。申报机构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申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详细说明请见附件。

  (三)咨询联系方式

  申报机构如有问题,可通过电话咨询。

  1. 电视剧咨询

   联系人:颜老师

   电话:55565495

   网络剧咨询

   联系人:崔老师

   电话:55565375

  2.电视纪录片咨询

   联系人:孙老师

   电话:55565348

   网络纪录片咨询

   联系人:王老师

   电话:55565383

  3. 电视动画片咨询

   联系人:刘老师

   电话:55565343

   网络动画片咨询

   联系人:崔老师

   电话:55565375

  4. 网络电影咨询

   联系人:崔老师

   电话:55565375

  5. 网络微短剧咨询

   联系人:崔老师

   电话:55565375

  6. 广播电视节目咨询

   联系人:郭老师

   电话:55565348

   网络视听节目咨询

   联系人:王老师

   电话:55565383

  六、项目评审安排与工作流程

  (一)资格认定

  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北京广播影视交流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交流中心”)和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各相关业务部门(以下简称“局业务部门”)开展资格认定工作和项目汇总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专家评审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交流中心和局业务部门对申报项目集中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分为初评和复评。

  (三)理事会审议

  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交流中心汇总专家评审意见后,提交基金理事会审议。

  (四)公示

  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根据理事会决议,对拟补贴、奖励项目进行筛重和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间,申报主体对不予资助决定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对评审专家的艺术或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查请求的理由。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应自收到意见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并书面回复。

  (五)签约实施

  1.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将与申报主体签订《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项目资助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方式拨付资金。申报主体按协议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2.申报项目获得资助后,申报主体应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有关要求,积极参加本市公益性文化活动。

  3.项目单位负责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等财经法规和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相关管理规定,确保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并承担相关责任。

  4. 补贴类项目资助经费应专款专用,支出范围主要包含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资助项目的创作生产、宣传推广、后期制作和技术研发等方面,不得用于支付与支出范围无关的项目,如发放单位内部人员工资奖金、非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创作投资、购买固定资产,以及其他违反北京市财政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等情形。奖励类项目资助经费按项目承担主体内部财务制度进行支出。所有支出票据必须合法、合规。

  5.获得基金资助的项目须在海报、片头等显著位置标注“北京市广电局重点资助项目”“北京大视听重点文艺精品项目”的字样。

  (六)项目验收与监督

  1.2024年度补贴项目应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向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各业务部门申请结项验收,各业务部门对资助项目成果进行检查、评审和验收,并向基金办提报结项验收报告。如确需延期完成,须在协议规定期限届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延期,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2.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各业务部门按照《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对资助项目进行审计验收。申报主体须自觉接受绩效、审计等。验收合格的,按照协议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

  3.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视情节轻重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暂停申报主体三年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1)在项目申报及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

  (2)擅自调整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的;

  (3)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的;

  (4)擅自将注册地址和补贴项目迁往外地的;

  (5)拒不配合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开展绩效审计监督等工作,或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6)其他违反《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项目资助协议》约定的。

  七、不予资助情形

  (一)思想艺术品质不高;

  (二)存在知识产权等法律争议,或者正在进行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仲裁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或者被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目录的;

  (四)获得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补贴后,存在违反基金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

  八、其他

  (一)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拥有该作品党委政府类文艺评奖(如“五个一工程”奖、飞天奖、星光奖等)的报奖权。

  (二)获得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补贴的项目,均应在作品显著位置注明“北京市广电局重点资助项目”“北京大视听重点文艺精品项目”。

  (三)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申报主体须按要求提交完整成果和资料。

  (四)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对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 申报主体应如实填写信息,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报基金支持,并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六)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七)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024年3月20日

  附件:

   附件1:优秀电视剧、网络剧项目申报说明附件2:优秀纪录片项目申报说明附件3:优秀动画片项目申报说明附件4:优秀网络电影项目申报说明附件5:优秀网络微短剧项目申报说明附件6:优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申报说明


原文链接:http://gdj.beijing.gov.cn/zwxx/tzgg2/202403/t20240320_3595482.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投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