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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关于做好2023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1     来源: 海南省广播电视局     作者:佚名    

各市、县、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行政审批局,全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工作部署,现将我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流程

  (一)凡我省经办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于2023年3月31日到期的制作机构,请于2023年2月20日前登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zw.nrta.gov.cn),选择“统一用户登录”→“法人用户登录”,输入账号和密码登录后,选择“制作经营机构”→“制作机构业务”→“换证申请/月报”→“新建换证申请”,如实申报相关内容。

  (二)按要求填报制作机构信息及《经营情况和社会责任报告》。1.各持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和广电总局关于企业信息归集的要求,填报“制作机构业务”--“一般信息变更”中的全部机构信息。信息缺失的持证机构,将不予换发新许可证。2.各持证机构应当在《经营情况和社会责任报告》中载明节目创作生产和经营情况、受众反映和社会影响情况、内部制度和队伍建设情况,以及履行社会责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等相关情况。

  二、审核标准

  我厅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格按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要求,注重审核持证机构的社会效益和节目制作经营情况,坚持“质量优先,兼顾产量”的原则,对持证机构逐一作出是否予以换证的决定。

  (一)对执行各项广播电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良好、有制作经营业绩、未发现违规行为的持证机构,予以换发。

  (二)对存在以下情况的持证机构,不予换发:

  1.制作、经营内容导向偏差、低俗庸俗、社会广泛

  差评、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的节目。

  2.以各种方式租借、转让、出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经营许可证》。

  3.制作、经营或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有关法禁

  止内容的节目。

  4.含有境外资金背景或吸纳境外资金;股东中有境外机构或人员。

  5.未经批准擅自将节目销售出境或参加境外展示展映活动。

  6.近两年未开展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其他事项

  (一)各市县行政审批部门(旅文局审批办)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各辖区内的持证机构的换证工作(符合换证的机构名单省厅届时通知各单位),同时及时将通知转发各持证机构。

  (二)此次换证工作中,换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统一为2023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三)经审核合格的持证机构(各机构进总局平台查看审核结果)应于3月5日前将原许可证和新许可证回寄信息(见附件)邮寄至公司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旅文局审批办),以便统一换发许可证。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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