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游客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近年来,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深入开展旅游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了一批旅游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了我市旅游市场秩序。
伴随着旅游业复苏势头强劲,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游客权益,发挥处罚案例的教育示范和警示震慑作用,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根据近期执法办案情况,整理了三起典型案件,现予以发布。
案例一:天津市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一案。2022年7月,接举报线索反映座落于河东区某国际旅行社,于2021年5月18日至19日组织天津滨海两日游存在不合理低价游的行为。2022年7月总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后,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66元,责令停业整顿7天,并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天津市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一案。2023年5月,总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于2023年5月组织了10名幼儿及家长赴故宫参加研学游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990元并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天津市某国际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旅行社经营资质的自然人一案。2023年初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移送的违规案件线索,总队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发现某旅行社存在将名为《我的新疆双卧10日游》28人旅行团这单旅游业务中的组织招揽游客业务委托给不具备旅行社经营资质的自然人的情况,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案件中自然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组织招徕游客旅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20元并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以来,针对我市旅游市场全面快速复苏的实际,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持续加强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坚决打击扰乱我市旅游市场秩序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提示广大旅游从业者依法诚信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提醒广大群众和游客通过正规渠道报名参团,理性选择合法旅游产品,保障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hly.tj.gov.cn/XWDTYXWZX6562/gzdtnew/202311/t20231103_64473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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