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整治各类文旅经营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确保文旅市场平安健康发展,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从近期全市文化执法部门办理涉及安全生产的案件中筛选梳理了3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案例一:天津市某景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2022年,蓟州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我市某景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该景区只给部分员工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暑期临时工并未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和培训。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从重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从重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天津市某歌舞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河北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队员前往某歌舞厅进行检查,该场所现场负责人不能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记录,当事人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天津市某文化娱乐厅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日常安全培训教育和应急演练培训案
静海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队员前往某文化娱乐厅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期间的安全事故应急培训演练等相关资料。当事人未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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