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予以废止。
一、废止《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于2002年公布施行,为我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动物疫情防控的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自2021年以来先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修订,省人大常委会于2022年7月审议通过《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对动物疫病预防及控制、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在实践中,有关部门已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工作进行有序管理。因此,废止《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
二、废止《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
《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于2015年公布施行,为我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设置了海上搜寻救助专章,构建了海上搜寻救助体制机制,对海上搜寻救助作出新的规范和调整。省人大常委会于2022年11月审议通过《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针对我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对海上搜寻救助指挥体系、强化海上搜寻救助能力建设、规范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等内容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已能够有效规范我省海上搜救工作。因此,废止《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
原文链接:http://gdj.fujian.gov.cn/gkai/zcjd/qtzcwjjd/202404/t20240407_64248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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