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深入贯彻落实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大会要求,围绕《天津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行动,持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一步加强了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示范和警示震慑作用,积极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规范知识产权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现发布今年以来办结的侵犯知识产权(著作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有言(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案
2023年3月,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接到举报,反映有言(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音乐作品上传到网上。经查,该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属实,与举报所述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音乐作品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上述案件的查办提醒市场主体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他人音乐作品,除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外,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还要被行政处罚。
案例二:天津巴泰克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案
2023年6月,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收到相关单位的投诉书等材料,举报天津巴泰克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未经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商业使用该计算机软件。经查,举报属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涉外典型案例,案件查办有力维护了工业设计软件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打击了通过实施侵权降低自身经营成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了我市工业制造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案例三:天津市河东区成颂文具店(程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案
2022年12月,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在检查中发现,天津市河东区成颂文具店(程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该文具店警告、罚款50000元并没收1391册侵权复制品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打击发行侵权盗版出版物的典型案例,案件查办净化了我市教辅类出版物市场,警示经营业主规范经营,诚信经营,必须通过正规渠道和合法方式开展图书经销活动。同时,也提醒消费者主动抵制侵权盗版,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出版物市场环境。
案例四:天津市津南区沛劼文具商店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情况下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未经著作权许可,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案
2023年4月,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在对天津市津南区沛劼文具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文具商店在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情况下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并且所售教科书均为盗版图书,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总队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给予该文具商店警告、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4元、没收侵权复制品118册的行政处罚。
在我国,中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事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对发行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资质有着严格规定。该案的办理规范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市场秩序,维护了著作权及有关权益,也提示出版物发行者要学法、懂法、守法,不要有侥幸心理。
案例五:津博仕(天津)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案
2022年10月,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在检查中发现,津博仕(天津)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同时损害公共利益,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总队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16000元、没收出版物120册的行政处罚。
近段时期,个别培训机构为节省开支,在教学过程中使用或售卖非法图书、盗版图书,造成出版物及教培市场秩序混乱,损害了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该案的查办提醒培训机构必须依法依规使用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教培图书,切莫因小失大,给整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案例六:刘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案
2023年6月,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在网络巡查中,发现自然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自媒体账号使用直播功能播放电视剧《甄嬛传》。经查,刘某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网络直播间并非法外之地。该案的查办提醒人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络直播平台传播他人作品的,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增强著作权保护意识,自觉抵制网络侵权乱象,保护版权,就是保护创新,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文化环境。
原文链接:http://whly.tj.gov.cn/XWDTYXWZX6562/gzdtnew/202309/t20230913_64053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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