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广电法治网!

广电法治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京津冀地区文化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_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18     来源: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作者:佚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下列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经三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关认定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共计36项。
(一)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
(二)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三)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未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四)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初次违法,已经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及营业日志但是相关记录记录不全,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五)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六)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初次违法,已经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但是未悬挂警示标志,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
(七)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八)违反《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九)违反《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十)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单位、个人,未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十一)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十二)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未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备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十三)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十四)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未在印刷完成后10日内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送交样本。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十五)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未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十六)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备案编号。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十七)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十八)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示播出标识、名称。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十九)违反《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擅自改建电影院。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二十)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二十一)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提供的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二十二)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印刷企业接受正规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合法图书期刊,未验证并收存印刷委托书或者未在印刷前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在印刷结束前验证并收存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并完成备案。
(二十三)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印刷企业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未留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二十四)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在其网站首页标明《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二十五)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互联网相关服务提供者在为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服务时,未查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二十六)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二十七)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建立场内巡查制度但未落实巡查责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二十八)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二十九)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三十)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变更主要设施设备,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三十一)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未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三十二)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艺术品经营单位未标明所经营的艺术品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或者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三十三)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八条,不符合规定的个人未持有《许可证》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合法境内电视节目。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或者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
(三十四)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收视对象范围设置接收终端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或者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三十五)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少于4条(次)。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三十六)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登记证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或者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原文链接:http://whly.tj.gov.cn/XWDTYXWZX6562/TZGGYXXGKX5995/202309/t20230906_639836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投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