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各有关省级单位:
为做好广电行业治理答卷,努力构建“大视听”格局,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23年《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审核换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申请
(一)申请主体。持证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通过广电总局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二)申请方式。2023年许可证延续申请通过广电总局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nrta.gov.cn)办理。
1.选择“统一用户登录”—“法人用户登录”,输入账号和密码登录后,再选择“制作经营机构”—“制作机构业务”—“一般信息变更”—“编辑信息”,修改完善机构全部信息,核对无误后点击“保存”。
2.“换证审核/月报”—“换证申请”—“新建换证申请”,按系统提示如实填报换证申请内容。其中节目制作经营情况和社会责任建设情况,应当将法人签字并公章的《节目制作经营情况和社会责任建设情况报告》扫描作为附件上传;在社会责任建设部分应当说明持证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接受处罚的情况。
3.核对无误后点击“保存并提交”。
二、申请审核
(一)审核部门。在广电总局政务服务平台给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审批权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设账户前,统一由省广电局负责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省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负责将结果通报给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反馈给延续申请机构(申请机构在广电总局政务服务平台可以查询审核结果)。
(二)审核内容。
1.执行广播电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2.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广电发〔2019〕107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广电办发〔2020〕47号)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印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企业坚持正确导向履行社会责任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广电办发〔2021〕363号)的情况。
3.根据法律法规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三)不予延续的情形。
1.制作、经营内容导向偏差、低俗庸俗、社会广泛差评、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节目。
2.以各种方式租借、转让、出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3.制作、经营或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
4.含有境外资金背景或吸纳境外资金;股东中有境外机构或人员。
5.未经批准擅自将节目销售出境或参加境外展示展映活动。
6.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未按照《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相关要求,按时完成年度社会效益评价考核。
7.信息缺失的机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许可证换发
省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和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审批权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据省广电局作出的准予延续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给相应的制作机构换发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两年。
四、业务咨询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许可证延续申请审核换证工作,切实提升工作效率。各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单位咨询电话如下:
省广电局:028—86526715、64443667、86526733;
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028—86924825、86921929;
泸州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0830—2509263;
德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0838—2511502、6139935;
绵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0816—2316821;
乐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0833—2429011;
南充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0817—2338932;
宜宾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0831—8231385;
达州市广播电视局:0818—2398292;
成都高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028—85339086、85124212;
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行政审批局:028—68381169;
成都市温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028—82766003。
四川省广播电视局
2023年2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gdj.sc.gov.cn/scgdj/gggs/2023/3/2/9d58c39b9f6844d188c306d7a3aff86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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