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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_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05     来源: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作者:佚名    

  

  各区文物局、有关文博单位:

  为做好我市2024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经费申请工作,按照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文〔2018〕178号)等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2024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具体支持范围及条件详见《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申报流程和程序

  (一)申报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的,请于4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我局,申报材料包括请示文件、项目方案(胶装纸质版三份、电子光盘一份)。其中,局属文博单位可直接报送我局。市级行业国有文博单位,须经其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我局。其他国有文博单位,须经其所在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我局;设计方案经批复同意后,须由所在区财政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于7月15日前联合上报资金请示文件。

  (二)申报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维修保护项目的,保护方案未经批复的,需经由项目所在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4月10日前将请示文件、项目保护方案报送我局。保护方案批复同意后,应尽快开展预算编制工作,并经所在区财政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联合上报市财政局、市文旅局,请示文件、项目保护方案及预算(纸质版各三份、电子光盘一份)应于7月15日前报送。

  (三)申报革命文物保护项目的,请于4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我局,申报材料包括请示文件、项目方案(胶装纸质版三份、电子光盘一份)。其中,局属文博单位可直接报送我局。市级行业国有文博单位,须经其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我局。其他国有文博单位,须经其所在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我局;设计方案经批复同意后,须由所在区财政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于6月30日前联合上报资金请示文件。涉及革命文物保护项目的馆藏一级文物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革命文物保护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物革函〔2020〕384号)要求执行,项目计划报送时间原则上为每年5月1日-6月15日。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申报时间要求。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所有申报2024年度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纸质材料及光盘,并于7月30日前在“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逾期报送的将不再受理。

  (二)项目实施要求。为提高预算执行进度,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年度计划,申请预算须确保于2024年开工,优先申报当年能完工的项目。

  (三)绩效及验收要求。各项目单位要加强施工结束项目的验收,严格落实项目绩效目标。未完成项目验收的,原则上不得再新申报项目资金。

  特此通知。

   

  联系人:财务与基建处        唐  迪   电话:83602587  

          革命文物处          闫雅萍   电话:83602552

          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  张  一   电话:83602546

          文物保护处          王  虹   电话:8360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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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hly.tj.gov.cn/XWDTYXWZX6562/TZGGYXXGKX5995/202302/t20230223_61187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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