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馆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彰显“上海文化”品牌标识度,承载城市精神的重要载体。在全国美术馆行业管理领域,上海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2月1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上海市美术馆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称《办法(草案)》)。
市文化旅游局自2021年起在市司法局的指导下,牵头开展《办法(草案)》的立项论证调研与起草工作,广泛听取吸纳社会各方和公众的意见建议,就有关难点重点问题与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法学领域专家充分沟通和讨论。
即将出台的《办法(草案)》共九章五十条,分为总则、运行管理、收藏研究、展览陈列、社会服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办法(草案)》首次从展示对象、主要功能、机构性质等三个方面对美术馆的概念作出了界定,并列举了美术馆的主要类别。
上海高度重视美术馆管理工作。2018年在全国率先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上海市美术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试行办法》),在规范和促进美术馆健康发展、推动美术馆专业化建设、提升美术馆公共服务效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市文化旅游局发布的2022年上海市美术馆名录,已收入美术馆100家,场馆规模和展览数量均超过其他城市,并以丰富多样的展览和美育活动,打响了“来上海看美展”品牌。近三年全市美术馆共举办展览2085项、公共教育活动9082项,接待观众1288万人次,全市68%的美术馆免费对公众开放。但与纽约、巴黎等国际大都市相比,上海的美术馆在机构定位、运行管理、人才队伍、收藏研究、公共教育等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为了推动美术馆从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变,助力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国际文化大都市,有必要在充分总结《试行办法》实施经验基础上,将其上升为政府规章。
《上海市美术馆管理办法》是全国首部美术馆领域的立法,在美术馆的定义、运行管理、展览陈列内容规范、美术馆名录、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和制度创新,填补了该领域的法律空白,将为后续国家层面的美术馆立法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在全国率先开展美术馆立法,也是上海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繁荣发展文化事业”的具体举措,是上海在开创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新局面中努力当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的重要实践,也是为美术馆规范管理、促进美术馆事业良性发展提供了上海样本、上海实践。
随着《办法》的出台,市文化旅游局将认真做好宣传贯彻工作,协同各方为美术馆发展营造更好的环境;将坚持公益导向,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积极发挥美术馆的社会美育功能,让更多市民群众享受艺术熏陶;将大力实施“大美术馆计划”,进一步做优文化内涵,加强与国际国内著名美术馆交流合作,策划推出更多高规格、高品质大展,打造具有世界影响力的“艺术殿堂”,提升上海文化品牌标识度,让美术馆为城市发展添彩增能。
原文链接:http://whlyj.sh.gov.cn/wlyw/20230215/6b0ebce115aa4adea0f5bed0c7dfeb6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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