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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关于《山东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1-11     来源: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     作者:佚名    

  为加强全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安装服务活动,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印发了《山东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现对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 11 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60 号)等制定。

  二、起草过程

  此次办法出台经历了实地调研、起草初稿、征求意见、修改完善阶段。今年以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山东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初稿,向各市文化和旅游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征求了意见,对所提意见建议认真研究论证采纳吸收,完善后出台。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六章31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提出了出台《管理办法》的依据,明确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以及全省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责任划分。

  第二章“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共九条。明确了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或境外电视节目需具备的条件、提交的材料以及审批程序等内容。明确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明确个人因自用需要安装、使用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按照国家广电总局有关直播卫星节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服务”,共十二条。明确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需具备的条件、提交的材料、审批程序、业务范围、需遵守的规定和履行的义务等内容;明确单位在设立接收境内电视节目或境外电视节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服务过程中需注意的事项。

  第四章“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和使用”,共三条。明确经批准接收卫星电视节目(境内或境外)的单位需履行的义务和传送所接收电视节目(境内或境外)的传输范围和收视对象等具体要求;明确未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有线电视网络及其他各种信息网络不得传送和接收境外电视节目。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考核”,共两条。明确实施监督检查考核的责任单位、考核内容和考核周期。

  第六章“附则”,共一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

  四、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2年11月16日,施行日期是202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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