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广电法治网!

广电法治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报送2022年4季度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报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08     来源: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作者:佚名    

  

  各市属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统计单位: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相关要求,为确保2022年4季度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和报送时效,更好地发挥统计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发展的数据支持和引导作用,现就4季度统计报表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统计工作重要性,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1.深化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填报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完善统计体制、发挥统计监督职能、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的重大部署,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和《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广播电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统计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强化部门之间的协作,保质、保量完成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

  2.强化统计数据审核,建立初审、复审和复核制度。统计人员要严格按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填报统计数据,在数据填报过程中要注意表内、表间相关数据的逻辑关系,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不重不漏。各级汇总单位要强化报表数据审核,对每一项指标都要分区域、分单位认真进行同比、环比核对,并确保报表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准确。

  3.防范惩治统计造假,全面提升数据质量。坚决贯彻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防范和惩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文件精神,全面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各单位要认真履行统计法定义务、主动提供真实情况,明确统计机构和相关人员的主体责任,加强统计力量,配备专职或指定兼职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提高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报送范围

  北京广播电视台及所属单位、北京歌华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单位、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区融媒体中心、局所属事业单位、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等。

  三、报送时间

  2022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

  四、注意事项

  1.登录系统填报表,请确认报表类型为“2022年4季度”。

  2.填报时请注意,上报数据为1-11月份的累计数+12月份的预估数!收入指标计量单位为“万元”。

  3.广基19表03栏企业总收入,04栏实际创收收入,两项必须同时填报。03栏企业单位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补助收入;实际创收收入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相关收入。

  4.广基19表22-23栏,没有IPTV和OTT业务相关许可证的单位,请不要填写。

  5.广基20-1和20-2是影视节目出口和服务贸易出口表,有相关业务按合同填报,没有相关业务的单位不填此表,也不点击保存上报(保持报表状态为未填报)。

  6.报表填报完毕后,需按附件2《季报说明对比模板》做说明和季度对比,并在直报系统“制度信息打印及文件上传”模块上传4季度说明后,季报统计报送工作才全部完成。

  五、相关咨询电话

  在报表编制、报送过程中,如遇指标解释、填报口径等问题,请与规划发展处(产业促进处)联系。

  联系电话:010-86098053、010-86098124

  QQ群号(广电资质G群):621726350(申请入群请备注公司名称)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022年11月30日

   附件1 季报报送操作流程附件2 季报说明对比模板


原文链接:http://gdj.beijing.gov.cn/zwxx/tzgg2/202211/t20221130_2868722.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投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