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中央及市委决策部署,支持我市影视行业健康发展,持续推进影视精品创作,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影视剧繁荣发展扶持奖励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津党宣通〔2021〕15号),现就2022年度天津市促进影视剧创作生产扶持奖励资金(以下简称“扶持奖励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范围
申请支持的企业所生产、拍摄、制作的电影(含动画电影、纪录电影)、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等应符合以下题材:反映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辉煌历史和丰功伟绩,反映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壮阔实践,反映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塑造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共产党员形象,讲述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生动故事。重视挖掘利用天津深厚历史文化资源,传承城市文脉,扶持奖励资助具有天津特点和全国影响的作品。着力展现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壮阔历程,充分展示天津现代化大都市建设的进程和成就,扶持奖励资助展现天津城市魅力的优秀作品。
二、支持方式及标准
支持方式分为扶持、奖励(我市立项)和特别资助(外省市立项或国家直备)三大类。
我市立项的,播出/公映前的项目申报扶持类,播出/公映后的申报奖励类;外省市立项或国家直备的,播出/公映后的申报特别资助类。同一项目在本办法内原则上不重复获得扶持、奖励或特别资助。获得本办法扶持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和重大现实题材等项目完成后,如获得国家级重要奖项或产生重大影响,可视情况申请奖励项目。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专业资质与较强创作生产能力,对所申报影视项目依法享有独立、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二)申报扶持的项目必须已在市电影局或市广播电视局完成备案、立项或转入天津管理,取得国家电影局或国家广电总局立项(备案)许可,并有较成熟创作基础(电影已完成剧本,电视剧每集不少于1500字故事梗概),计划在申报年度或下一年度完成。我市享有该项目参评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等国家级重要奖项的资格。
(三)申报奖励的项目应是在市电影局或市广播电视局备案、立项、审查或转入天津管理,创作完成并在相关平台播映:2021年8月1日至 2022年7月31日,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卫视频道或重点视频网站等首次播出,社会效益突出的津产影视项目;获得中宣部《全国性文艺评奖改革方案》(中宣部〔2015〕34号)中所设奖项的影视项目;进入全国院线公映、票房高于5000万元或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电影频道播映的电影项目。我市享有该项目参评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等国家级重要奖项的资格。
(四)申报特别资助的项目,申报单位须为我市的影视创作生产单位,且出品或联合出品该项目,申报项目已在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其他省市立项(备案),创作完成并在相关平台播映,预计或已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我市享有该项目参评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等国家级重要奖项的资格。
(五)对挖掘天津历史文化资源,表现天津文脉传承和时代变迁,反映城市发展和社会人文风貌,具有浓郁天津特色的作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对拍摄制作天津题材的作品,展现天津外景占整部作品外景40%以上的,在片头或片尾字幕含有天津市企事业单位、拍摄取景点名称的,在申报奖励类项目时优先考虑。
(六)鼓励中医药题材、国防和军事题材、高水平科幻题材、残疾人题材、民族团结主题、廉洁文化主题、展现新时代产业工人风采的优秀影视作品创作,支持讲好新时代美好爱情、和谐家庭、幸福生活的中国故事和有利于青年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影视作品创作。将天津、台湾影视制作机构合拍电影、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纪录片纳入申报范围,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
四、申报材料及程序
(一)所有申报单位均需提供:
1.申报单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审计的2020年、2021年企业财务报告,均加盖单位公章,按顺序排列装订成册,一式2册。
2.电影、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文件复印件等,共1份;
3.《2022年度天津市促进影视剧繁荣发展扶持奖励项目申报书》,首页及“项目单位承诺”页加盖单位公章,一式6份,原件1份,其余复印有效;
4.多家单位联合出品的项目,申报单位须出具各出品单位书面授权,共1份。
(二)申报扶持项目还需提供:
电视剧提供每集不少于1500字分集梗概,电影提供完整剧本,一式6份。
(三)申报奖励项目和特别资助项目还需提供:
1.作品视频资料,拷贝到移动硬盘或U盘,一式6份(报送前请检查视频文件的画面、声音质量);
2.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省级卫视频道、重点视频网站等首次播出的影视作品,提供相应播出证明,共1份;
3.进入全国院线公映票房大于5000万元电影作品,提供《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票房收益证明,均加盖公章,各1份;
4.以我市为申报主体,获得国家级重要奖项或产生重大影响的,提供相应获奖证书或表彰决定复印件,共1份。
(四)申报程序:
1.第一步:邮箱申报。按照上述要求,申报材料(除剧本外)全部扫描成pdf格式电子文件,发至swxcbdyc@tj.gov.cn,剧本和分集梗概发送word文档。天津文化产业网(http://www.tjwhcy.gov.cn)和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网(http://whly.tj.gov.cn)“通知公告”发布本指南全文并提供《项目申报书》制式文件下载。
2.第二步:材料邮寄。邮箱受理并审核无误后,会通过邮件回传确认信息。收到确认信息后,请按照申报材料份数要求,邮寄至天津市委宣传部电影处(天津市河西区宾馆西路与叠彩道交口,022—83603906)。邮箱审核未通过的,请按要求进行补正,待收到确认信息后再行邮寄。
请各项目单位于10月20日前报送所有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过期未报者,视为自动放弃。申报单位需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相关要求
1.各项目申报单位合理安排项目周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目标任务,申请扶持的项目,项目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获得扶持的项目,在影片发行、上映、参赛、展映、宣传或举办活动时,在相关的版权页面、重要新闻报道和海报等宣传材料中,均须在显著位置标注“天津市促进影视剧创作生产扶持奖励资金扶持项目”字样。
2.扶持项目无法如期完成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延期申请;扶持项目无法完成或转出天津管理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说明原因并退还全部扶持资金,同一项目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3.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和扶持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有效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有关制度,对项目实施和扶持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广播电视局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4.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扶持资金专项用于所申报影视项目,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现象的项目单位,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部分或全部追回资助资金、取消3年内新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违反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联系电话∶022-83603906 022-83609507
天津市影视剧创作生产扶持奖励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9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whly.tj.gov.cn/XWDTYXWZX6562/TZGGYXXGKX5995/202209/t20220928_5997820.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