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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发布三起旅游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9-25     来源: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作者:佚名    

  为维护文化旅游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依法严厉打击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提高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和经营主体守法经营意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以案普法和警示教育作用,现将三起2024年涉旅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天津市某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关键字:未经许可经营

  2024年4月,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河北区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该单位现场负责人未能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核查,当事人没有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24年5月,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旅游业务。当事人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招徕组织“海南6天5晚”旅游线路。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参照《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权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案

  关键字:无资质  胁迫  回扣

  2024年7月,执法人员在进行网上巡查过程中发现抖音APP上有一段天津导游在旅游大巴车上胁迫游客购物的短视频后,立即展开核查。通过执法人员的调查确认了涉案人员为我市导游邓某,其导游证已于2023年9月注销,但邓某仍在从事导游活动,构成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参照《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考虑邓某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过程中,有胁迫游客购物的恶劣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故从重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公布,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92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天津市某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案

  关键字:不合理低价  诱骗  强制购物

  2024年3月,总队接到游客举报反映在赴韩旅游期间因导游强制购物问题被旅行社甩团。执法人员随即开始调查。经核查,某国际旅行社组织并收取游客每人799元团费赴韩国旅游,该价格明显低于接待成本。同时该旅游产品行程中充斥着大量购物环节,领队强制游客购物且延长购物时间。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参照《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条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供述违法行为,积极赔偿游客损失,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166元,同时责令停业整顿15天,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s://whly.tj.gov.cn/XWDTYXWZX6562/gzdtnew/202409/t20240920_67351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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