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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精品创作传播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 山东广播电视局     作者:佚名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山东省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精品创作传播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

  2024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精品创作传播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山东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精品创作生产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服务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提高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精品创作传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广电发〔2019〕74号)《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建立新时代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精品创作引导机制的意见》(广电发〔2021〕75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1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精品创作传播资金(以下简称广电精品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山东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精品创作和传播、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广电精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统筹考虑、重点突出、管理规范、绩效优先。

  第四条广电精品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广电局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下达拨付资金,并指导省广电局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广电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组织预算执行及绩效管理工作,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支持原则、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申请广电精品资金支持的项目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坚定“四个自信”,展现山东文化、齐鲁特色,反映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新进展、新成就。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审美趣向,彰显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

  (三)坚持健全和完善政治性、艺术性、社会反响、市场认可相统一的评价体系,作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取得突出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六条申请广电精品资金支持的单位须是在广电精品资金能够到达的区域内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相应制作能力、资质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机构,且三年内守法经营、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财务制度健全,没有发生失信或受到处罚等情形。

  第七条申请广电精品资金支持的项目类型主要包括:电视剧、网络视听节目(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微短剧、网络动画片、网络纪录片、网络微电影、短视频等,下同)、电视纪录片(理论文献电视片)、电视动画片、广播电视节目、公益广告等。

  第八条广电精品资金支持标准根据每年资金规模、精品项目数量、项目制作传播成本等实际情况确定,采取事前扶持、事后奖励等方式实施。

  第九条广电精品资金事前扶持范围:对列入省级以上重点选题创作规划(计划)、进入实质创作阶段的电视剧、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微短剧、动画片及网络动画片、纪录片(理论文献电视片)及网络纪录片,针对剧本创作、摄制、宣传发行等环节,给予一定数额的扶持。

  申请剧本扶持的项目,应在资金下达后一年内提交完整剧本;申请摄制、宣传发行扶持的项目,应在资金下达后两年内在有较大影响力的省级以上卫视或头部网络视听平台播出。不能按时提交剧本或播出的,应及时全额退回扶持资金。

  第十条广电精品资金事后奖励范围:

  (一)获得国家级奖励、扶持或国家广电总局推优的电视剧、电视纪录片(理论文献电视片)、电视动画片、广播电视节目(栏目)、网络视听节目。

  (二)在省级以上卫视、中国国际电视台,全国有影响的专业频道、头部网络视听平台,以及国(境)外有较大影响力的播出机构、平台播出的电视剧、电视纪录片(理论文献电视片)、电视动画片、网络视听节目。

  (三)获得省广电局年度优秀公益广告评选一等奖的广播电视公益广告。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存在法律纠纷和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存在导向偏差、格调不高、畸形审美、制作低劣等问题,或引发不良舆情、产生负面影响的;

  (三)申报单位被列入山东省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尚在惩戒期的;

  (四)申报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尚未期满的;

  (五)申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

  (六)申报单位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的。

  第十二条广电精品资金用途主要包括:

  (一)剧本、作品及文稿创作支出。包括策划咨询、搜集素材、剧本及文稿创作等前期费用。

  (二)摄制经费。包括主创人员劳务、设备租赁、场地租赁、场景布置、后期制作等费用。

  (三)宣传发行费用。包括宣传、发行、存储媒介制作等费用。

  (四)其他相关费用。评审过程中的专家评审费、差旅费、会议费、食宿费、租车费、办公用品杂费等相关费用。

  广电精品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维修改造,不得用于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性支出、弥补公用经费等与广电精品创作传播无关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分配

  第十三条 广电精品资金项目评审由省广电局组织实施,奖励项目每年评审一次,扶持项目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评审。主要程序如下:

  (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本年度支持重点、支持标准、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内容。

  (二)各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各市、省财政直管县(市)广电行政部门严格按照申报标准和规范程序审核,汇总后报省广电局;省直有关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直接提报。

  (三)按照职能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核,形成待评审项目名单。

  (四)成立评审工作组,对项目资格进行复审,对符合资格要求的项目进行评审讨论,提出初步资金分配方案。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组成员不得与项目有直接利益关系,项目涉及的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评审组成员。

  (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省广电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在广电精品资金预算获批后45天内进行研究、确定支持对象,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其中省本级支出明确到项目,对下转移支付明确到分配地区、项目单位。

  (六)在网站公示拟扶持或奖励项目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七)将资金分配方案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精品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支持、跨年度申请支持,同时符合多个支持条件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执行。已获得前期扶持、但后期符合相关奖励条件标准的可申请奖励,实际奖励金额扣除已获得的扶持金额。

  第十五条符合省级其他支持鼓励优秀文艺作品创作生产政策规定条件的,由制作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支持资金,但不得向多部门重复申请。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精品创作生产年度工作任务和财力状况,编制年度支出预算草案,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审查,根据省广电局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各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将指标下达至项目单位,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要尽快办理资金使用手续,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广电精品资金严格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

  第十九条申报单位在申请支持时,应明确提出项目完成后将要达到的绩效目标。获得支持后要落实绩效监控主体责任,按要求定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分析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条广电精品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省广电局按规定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根据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及时将自评及重点绩效评价情况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视情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省广电局、省财政厅根据财政资金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按照管理职责公开除涉密内容外的资金管理办法、申报通知、政府采购、绩效信息和分配结果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广电精品资金应当严格按照细则规定的支持范围和支出用途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对挤占、挪用资金,以及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其他问题或形成负面影响的,省广电局将追回资金。

  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省广电局应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按照职能分工和“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按要求组织整改。

  第二十四条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广电精品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机制。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二十五条对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gd.shandong.gov.cn/articles/ch06297/202407/9b47d61f-b7bf-4c6e-95ab-6c7ec255621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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