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作为欧洲文化产业大国和欧盟重要成员国,在国际文化领域具有重要地位。法国与国际对接的统计框架,针对行业发展灵活创新的体制机制设计,以及对技术进步的持续关注与深度投入都为其行业发展奠定重要基础。本文系统梳理法国在视听统计标准制定、税收扶持政策制定、行业监管机构改革及应对新兴技术方面的举措,供参考。
一、法国视听统计标准与欧盟标准紧密对接
(一)统一框架开展统计对接国际市场
法国在欧盟统一框架下开展统计工作,助力对接国际市场。2009-2011年期间,欧洲文化统计工作组(ESSnet-Culture)制定统计标准以确定所有成员国采用共同的文化统计方法,旨在为文化财政支出、文化就业等提供参考依据。法国文化部文献研究与预测统计司(DEPS) 深度参与该项工作,特别是文化概念界定的工作。
根据法国国家统计局规定,法国现行统计标准分类分为“活动分类”(NAF Rev. 2)和“产品分类”(CPF Rev. 2.1)两个类别。按“活动分类”,在国家统计和经济研究中,国家分类与欧洲“行业和经济活动分类欧洲统一标准” (NACE)分类是一致的,而后者符合联合国使用的国际标准工业分类框架,将经济活动分为21个部门,每个部门下面又包括若干个类别,最细致分类级别为4位代码,此种分类方式既考虑产业性质特点又兼顾统计和比较的需要,被广泛应用于欧洲各国以及世界其他地区的经济统计和研究工作中。同样,法国产品分类(CPF,Insee)与欧洲经济共同体与活动有关的产品统计分类(CPA,欧统局)和中央产品分类(CPA,联合国)是一致的。以上四个工作组的划分方式和具体工作内容是法国开展文化(广电网络视听)统计工作及指标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
(二)重视数据平台建设及公开,以法规和平台带动数字化发展
在数字统计上,除行业主管部门Arcom会进行行业年报统计外,法国国家统计局、文化部也会进行相关统计,数据来源权威可靠,特别值得关注的是Chiffres clés《关键数字》。“关键数字”系列是由DEPS自1991年起开展的一项统计工作,对法国每年的文化相关部门和文化活动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该出版物由法国多个相关部委公共机构和服务部门、国家经济研究和统计部门及众多专业组织合作编写,是法国开展文化立法和监管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行业主管部门改制,多政策合力推动行业发展
(一)顺应数字化发展趋势,合并成立国家视听和数字通信监管机构
在法国,广播和数字内容市场由国家视听和数字通信监管机构(Arcom)监管。2022年1月,法国全国视听最高委员会(CSA)和法国网络著作传播与权利保护高级机构(Hadopi)合并为新的监管机构Arcom,该机构的文化部是广播电视媒体和行业的独立规制机构和政府监管部门。Arcom对外国运营商的接入条件、内容传播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都拥有行政规制权力。2018-2021年,Arcom 与外国产业平台开展谈判,将欧洲视听媒体服务指令(SMAD)落地在法国。
(二)税收与财政政策助力广电视听发展
一是以多种方式对行业进行经济投入。对广电视听的经济投入有公共(国家和地方当局)和非公共部门(家庭和企业)主体两大类;投入包括纳入政府预算(包括直接支出如购买和补贴)、特殊财政政策(如特许权使用费、税收扣减或豁免)、非公共部门购买相关服务(如广告赞助)等。数据显示在视听领域,文化部与其他部委合作支持Canal France international(CFI)在2019-2022年间向非洲南部(撒哈拉以南非洲,马格里布和黎凡特)和法语国家的媒体运营商提供发展援助,涉及20个国家约40个项目。
二是开展财政拨款与税收改革。通过财政分配和税收减免等,为相关机构如TV5 Monde、CNC等提供支持,对电视服务税费、视频内容发行和视频点播(网络视听内容发行)税费(TSV)产生积极影响。自1993年开征TSV此项税款以来,对视频内容发行和视频点播(TSV)的税率一直定为2%,到2020年已提高到5.15%,增加了税收收益。此外,法国还为承担具体制作的公司提供税收减免(2023年为1.93亿欧元)。电影和视听作品制作的税收减免在2022年为3.03亿欧元,在2023年为2.79亿欧元。在产业链条上,对资助这些制作广电网络视听作品公司的资本认购投资进行税收减免(2023年为3500万欧元)。
(三)以EOF保护法国本土作品发展
在法国建立的视听点播媒体服务(SMAD)都必须遵守1986年9月30日修订的法律及其适用文本所规定的曝光规则,无论是公共还是私营主体,规定了SMAD在欧洲和法国原创表达(EOF)作品展播推广方面的义务。EOF意为expression originale française,为法国一项保护扶持法语原创作品的文化政策。无论是公共还是私营主体,根据2021年6月22日颁布的第2021-793号法令,服务目录必须每年包含至少60%的欧洲作品和至少40%的EOF(原创法语作品)。
三、高新技术发展重点明确,技术规范持续调整跟进
(一)将高清化作为重要发展方向
Arcom将数字地面电视(DTT)的现代化改造列为重点工作方向。目前,DTT仍是法国电视接收的主要平台之一,Arcom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与行业合作对其进行现代化改造,目前已经确定的两个重点方向是:提高音画质量(超高清)以及开发互动服务。
(二)根据数字技术发展趋势推进DSA落地法国
法国早在2004年颁布了体现通信业与广播电视业融合理念的电子通信与视听传播服务专门法。自2023年8月25日起,欧盟《数字服务法》(DigitalServicesAct,以下简称“DSA”)生效,2024年2月17日起在所有网络平台全面生效,覆盖数百万欧洲用户每天都在使用的各类在线服务。DSA旨在规范在线平台的内容,通过对各类在线服务平台,特别是对拥有超过4500万用户的超大型在线平台(VLOPs)和超大型搜索引擎(VLOSEs)进行针对性调查问责、制定规章、监管追责,这些超大型在线平台还必须每年向欧盟委员会支付其全球年营业额的0.05%,以支持DSA的执行。
该法案旨在加强用户在线安全,并促使相关企业对有害内容、虚假信息、广告跟踪行为和反竞争行为等承担法律责任。一旦被认定违反了法案,相关企业将面临最高可达全球营业额6%的罚款。在该法案下,欧盟可以对企业采取不合规处罚甚至要求其停止运营。但企业可以在“合理期限”中纠正其违规行为,并就如何解决侵权问题制定行动计划。如果欧委会发现该计划不充分或执行不力,才会面临最高达全球年营业总额6%的罚款。发达国家的数字经济及数字贸易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我国每年数据产生量占世界的三分之一,是数字经济的重要市场。欧盟的这项立法,对于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三)严格监管人工智能的发展应用
2021年4月21日,欧盟委员会(EC)提交了一份关于制定人工智能统一规则和修订相关欧盟立法法案(《人工智能法》--AI Act)的条例提案,截至目前仍在磋商中。提案为人工智能在欧盟市场内的发展和应用制定了统一规则。该提案基于风险考量,将人工智能系统分为三个风险等级(i)不可接受的风险、(ii)高风险和(iii)低风险或较小风险,根据风险程度禁用或对其施加义务。该提案允许较低风险的人工智能的自由使用。相比之下,如果开发高风险的人工智能系统,则必须在进入欧盟市场前进行合规性评估。《人工智能法》设置了广泛的治外法权,它将适用于人工智能系统的供应商和用户,无论主体是在欧盟境内还是境外设立,只要相应成果在欧盟境内应用即受到管制。
欧洲议会呼吁提高人工智能应用的透明度,例如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和生成内容(伪造未经本人同意/本人没有做过的内容)。并对两方面进行特别关注:其一,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训练基础模型。欧洲议会将基础模型定义为“基于大范围广泛数据进行训练、通用型、可适应不同任务要求”的模型。其二,生成的内容。欧洲议会责成人工智能用户在处理以人物为输出对象的文字、音频或视频内容时,必须标明其为AI生成,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标明使用AI的作者,以确保生成内容明确“非真实”标签(提案第52(3)条)。
原文链接:https://gbdsj.nmg.gov.cn/ywdt/gdj_hydt/202407/t20240708_25391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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