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送业务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送业务和频率使用的管理,切实规范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秩序,根据《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省局将组织开展《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换发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机构
申请机构应为《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持证机构。
二、换发时间
2024年6月6日-8月15日
三、换发流程
(一)申请机构逐级向县级、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换证材料,具体包括:
1.换证申请书(须正式行文,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加盖公章。文件名称:关于换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申请。主送单位:省广播电视局);
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申请表(见附件1);
3.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意见(在申请表相应栏目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
4.申请机构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原件。
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申请机构逐级向县级、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换证材料,具体包括:
1.换证/变更申请书(须正式行文,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加盖公章。文件名称:关于换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及变更相关事项的申请。主送单位:省广播电视局。正文内容须包含具体变更事项及理由);
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申请表(见附件1,按照变更后的信息填写);
3.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意见(在申请表相应栏目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
4.申请机构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变更事项相关印证材料,如开办单位变更的提供政府或者编制部门变更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正式任命文件复印件等;
6.《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原件。
(二)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汇总、审核本区域内申请机构换证材料,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汇总表》(见附件2),统一向省局驻省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交,同时报送申请表、信息汇总表电子版。
(三)省级持证机构直接向省局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换证材料。
联系人:舒冰
联系电话:0351-7731367/7731271
电子邮箱:sxgdjfgc@163.com
邮寄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50号省政务服务中心
邮 编:030031
附件: 1.《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申请表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2024年5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gdj.shanxi.gov.cn/gzdt/tzgg/202405/t20240531_95780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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