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3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是什么?
答:《办法》是专门针对我省人防工程平时的维护和使用管理而制定的。
首先,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防工作决策部署的需要。
其次,制定《办法》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
再次,制定《办法》是提升人防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水平的需要。
二、《办法》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及经费保障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答:为解决当前我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维护资金和管理责任落实难的问题,《办法》参照国内普遍做法,固化我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闽人防办〔2020〕1号)规定以及公用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整体租赁、用管统一”等维护管理成功经验,明确划分各类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及经费保障责任,规定公用人防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单位、个人人防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由投资者或者使用者负责;平时已开发利用的公用人防工程由使用者负责。
三、《办法》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制度作了什么新的规定?
答:为规范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促进平战结合,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办法》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作了新的规定,明确人防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循统一标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用管结合的原则;同时明确政府部门主体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乡镇、街道予以协助。另外,为促进人防工程维护使用管理工作的标准化、精细化,《办法》明确规定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内容和维护标准。
四、《办法》在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规定,除保密的专项工程外,鼓励、支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不影响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实现平战结合。平时使用公用人防工程的,应当向工程隶属的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签订租赁使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使用。并且规定,公用人防工程不得擅自转租,确需转租的,新的租赁使用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办法》规定如何保护人民防空工程?
答:《办法》强调国家保护人防工程不受侵害,从三个方面体现对人防工程的保护。一是明确不同类型人防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并对危害人防工程的禁止性行为做了明确规定。二是进行可能危及人防工程及配套设施安全与完好的作业,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三是对人防工程拆除、补建和报废作出具体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人防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的,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除单位应按规定限期就近补建,因条件限制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隶属单位、个人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报废。
原文链接:http://gdj.fujian.gov.cn/gkai/zcjd/qtzcwjjd/202306/t20230613_61862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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