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广电法治网!

广电法治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解读 > 正文

《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28     来源: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作者:佚名    

  2023年8月3日,福建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修订办法》)。现就《修订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本次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普惠金融,目的就是要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让群众及时获得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金融监管总局(原银保监会)明确提出“继续推动市场主体‘减量增质’,引导小额贷款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社会经济大局”。《福建省“十四五”金融业发展专项规划》明确“引导小额贷款行业增强普惠金融服务能力”。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2012年我省制定的《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亟需通过修订完善,引导全省小额贷款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适应法律法规调整的需要。2020年9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对小额贷款公司规范业务、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2022年8月起实施的《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在职责履行、服务发展、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了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在内的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服务的总体要求。2022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列入行政许可清单事项。结合我省当前实际和法制层面的变化,按照控总量、限增量、防风险的总原则,对旧《办法》内容进行完善、补充和调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为促进小额贷款行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和经营活动,加强小额贷款行业服务监管,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有效防控市场风险,《修订办法》在行业管理部门职责、议事协调机制设置、设立审批环节调整、企业架构完善、违法违规惩处强化等方面相对旧《办法》予以完善,将进一步夯实我省小额贷款行业服务监管、合规发展的制度基础,对防范化解市场风险,推动行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本次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办法》共六章44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管理部门及其职责权限。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内容,将旧《办法》中的职能部门由省经贸委改为省金融监管局,其他有关部门涉及到的职责权限作相应调整(第四条)。

  (二)调整议事协调处置机制明确由福建省金融工作议事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统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工作,取代旧《办法》中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第三条)。

  (三)简化企业设立、审批环节。根据国家“放管服”精神,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从旧《办法》的筹建和开业两个步骤合并为一个步骤,并精减部分设立申请材料以及旧《办法》中筹建阶段的相关审批步骤(第十三条)。根据《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将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以及股权结构等变更事项,由审批形式优化调整为备案形式(第二十八条)。

  (四)适度放宽企业限制。《修订办法》适当调整了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条件、出资人数、注册资本上限(第八条、第九条);调整了企业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以法人股东数量取代除主发起人外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限制。参照《商业银行法》有关条款,适度调整了企业内部贷款范围(第二十六条)。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对外融资需求,适当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质押股权形式对外融资(第二十七条)。

  (五)引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根据《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地方金融组织持证经营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向经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内容(第十五条)。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和“证照分离”改革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许可业务范围(第十一条)。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有关内容为依据,相应放宽了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范围(第十二条);放宽了企业向银行借款、股东借款融资资金限额以及以标准化债券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渠道、限额(第十六条);放宽了企业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贷款余额限制(第二十五条);增加了对企业经营禁止性行为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六)完善企业退出机制。《修订办法》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终止小额贷款业务的,明确由公司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省金融监管局取消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格(第二十八条)。

  (七)强化违法违规惩处力度。根据《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中关于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有关内容,完善了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事件报告机制(第三十六条);完善了违反相关规定行为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情况的监管措施(第三十七条);填补了长期以来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手段不足的空白(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原文链接:http://gdj.fujian.gov.cn/gkai/zcjd/qtzcwjjd/202308/t20230823_6234135.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