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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河北省广播电视局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全省广播电视新闻作品暨广播电视“头条”建设作品季度推优 活动的通知 河北省广播电视局

发布时间:2024-03-16     来源: 河北广播电视总局、广电总局、广电、广播电视、总局     作者:佚名    

  河北省广播电视局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全省广播电视新闻作品暨广播电视“头条”建设作品季度推优

  活动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雄安新区宣传网信局,河北广播电视台: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切实提高广播电视新闻作品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促进提升舆论引导能力和水平,更好服务全省工作大局,按照全省广播电视工作会议精神,2024年省局继续组织开展全省广播电视新闻作品暨广播电视“头条”建设作品季度推优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优范围

  1、由省内各级广播电视台原创,在推荐季度首次播出的新闻作品,作品类型主要包括消息、评论、专题、系列报道、新闻访谈等。

  2、由省内各级广播电视台原创,于推荐季度内在主要新闻栏目首次播出的,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主要内容的新闻“头条”作品。

  二、推优标准

  重点鼓励以下新闻作品:

  1、深入宣传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宣传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优秀作品;

  2、深入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反映各地各部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的优秀作品。

  3、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开展的主题宣传、形势宣传、成就宣传、典型宣传的优秀作品;

  4、把握时度效,加强热点问题引导,着力解疑释惑、回应关切、服务群众、化解矛盾的优秀作品;

  5、体现创新新闻宣传理念、形式、方法、手段和话语表达的优秀作品;

  6、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体现“走转改”和“四力”要求的优秀作品。

  三、申报名额及推优办法

  推优活动每季度开展一次。各地广播电视台的新闻作品,由各市局和雄安新区宣传网信局征集初审后统一向省局推荐报送,广播电视新闻作品、广播电视“头条”建设作品推荐名额原则上各不超过5件。河北广播电视台的新闻作品、“头条”建设作品直接向省局推荐报送,推荐名额原则上各不超过10件。

  省局组织专家对每季度报送的新闻作品进行评议,每季度择优推出全省优秀广播电视新闻作品、优秀广播电视“头条”建设作品。对入选季度推优的作品省局印发通报予以表扬,从中择优向国家广电总局推荐,参加总局组织的全国广播电视新闻作品季度推优。完成四个季度作品推优后,省局组织专家从入选季度推优作品中评选年度优秀新闻作品,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推选优秀组织机构,省局将颁发证书并在全省通报表扬。

  四、报送要求

  1、2024年季度推优分四批报送。第一批报送的截止日期为4月1日;第二批报送的截止日期为7月1日,第三批报送的截止日期为10月1日,第四批报送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1日,过期不予受理。

  2、报送材料包括:《全省广播电视新闻作品季度推优申报表》(附件1)、《全省广播电视“头条”建设作品季度推优申报表》(附件2)、《季度推优申报作品汇总表》(附件3),电视新闻作品视频文件(MP4格式)、广播新闻作品音频文件(MP3格式)。附件1、附件2、附件3的WORD版和盖章PDF版以及作品音视频的百度网盘链接,请

  发至省局宣传处邮箱:gdjxcc@hebmail.gov.cn。

  3、广播电视新闻作品“主创人员”包括记者、编辑等相关工作人员。广播消息类、评论类作品主创人员超过4人,电视消息类、评论类作品主创人员超过5人,按“集体”申报;广播新闻专题类作品主创人员超过5人,电视新闻专题类作品主创人员超过6人,按“集体”申报,超过30分钟的电视作品,主创人员超过7人按“集体”申报;广播系列报道类作品主创人员超过7人,电视系列报道类作品主创人员超过8人,按“集体”申报;广播电视新闻访谈类节目主创人员超过6人按“集体”申报。

  请各市局和雄安新区宣传网信局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各级广播电视台,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宣传发动和审核把关,确保推荐的作品符合要求、质量过硬。每季度推优前,省局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1全省广播电视新闻作品季度推优申报表.doc

   附件2全省广播电视“头条”建设作品季度推优申报表.doc

   附件3季度推优申报作品汇总表.doc

  

  联系人:苏银苓,电话:0311-87117802。

  

  

  河北省广播电视局

  2024年3月7日

  

  


原文链接:http://rta.hebei.gov.cn/view/18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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