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文物普查是文物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通过本次普查,建立本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
《通知》指出,普查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用时近三年,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24年4月前。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工作方案,围绕普查技术标准和规范,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区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通知》强调,要加强组织推动。成立天津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要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本市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
《通知》强调,要压实属地责任。各区人民政府把本次文物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议程,做好本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好本区文物行政部门、文博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力量等参与普查工作。
《通知》强调,要坚持依法普查。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通知》强调,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台、互联网等宣传渠道,采取新闻发布、专题报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文物普查的重要意义、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普查,为天津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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