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广电总局直属有关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适应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科技发展和行业发展需要,按照《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号),广电总局组织制定了《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品种表(2022版)》,现印发给你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2021年3月18日广电总局发布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品种表(2021版)》(广电发〔2021〕23号)废止。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2年4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jsgd.jiangsu.gov.cn/art/2022/4/24/art_69985_104263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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