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基本建设项目中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落实“先考古、后出让”制度,确保地下文物安全,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适用本办法;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贯彻有利于文物保护、有利于工程建设的原则。
《办法》明确,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基本建设工作中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各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基本建设工作中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规划资源、城乡建设、财政、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认真履行基本建设工作中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
《办法》强调,本市完善基本建设考古制度,市和区人民政府在土地储备时,对于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原则上不予收储入库或者出让,在出让时实现“净地”供应;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项目由具有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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