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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推荐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_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8     来源: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作者:佚名    

  

  天津市非遗保护中心,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各研培院校,直属保护单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担当作为、奋勇争先,为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进一步激励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干事创业积极性,表彰先进、凝心聚力,文化和旅游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范围: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单位、基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新闻媒体等。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单位含非遗项目保护单位、研培院校,各地从事非遗保护传承的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

  (二)“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相关基层工作人员、专家学者、教育工作者等。

  二、推荐名额 

  文化和旅游部分配给我市先进集体推荐名额3名,先进个人推荐名额6名。

  三、评选条件

  (一)“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2.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勤政廉政,科学管理,作风优良,具有突出的凝聚力。

  3.2018年以来在非遗调查记录、保护传承、研究管理、宣传展示等方面成绩显著,具有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

  4.2018年以来本单位未发生违纪违法案件,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未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刑事处罚及被问责,未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审查。

  (二)“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旗帜鲜明讲政治,对党忠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非遗保护各项规章制度。立足岗位职责,担当作为,甘于奉献,社会形象良好,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3.从事非遗保护相关工作5年以上,2018年以来在非遗调查记录、保护传承、研究管理、宣传展示等方面成绩显著。

  4.2018年以来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发生违法违纪、重大投诉等问题。

  四、组织领导

  市文化和旅游局成立天津市推荐全国非遗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和专家评审小组,组长由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干部人事处、非物质文化遗产处等处室负责同志,天津市非遗保护中心负责同志,各区文化和旅游局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专家评审组选取非遗保护领域专家5-7人组成。

  五、评选程序

  评选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在本单位、本市范围内进行公示。具体工作程序为: 

  (一)按照评选条件,各区文化和旅游局民主择优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1名先进集体和1名先进个人。推荐程序为个人(集体)申报、区文化和旅游局审查、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等,并在本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直属保护单位、研培高校、新闻媒体等通过市非遗保护中心申报,每个单位可以申报1名先进集体或1名先进个人,市非遗保护中心遴选3名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在天津市非遗保护中心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

  (二)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等进行审核后,经专家评审小组评审,完成推荐对象的优先级排序,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会审议,审议决定后向文化和旅游部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初审推荐材料。

  (三)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反馈的初审意见在深入考察、完善资料、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经党组会集体研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在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公示无异议后,向文化和旅游部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报送推荐材料。

  六、评选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县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个人总名额数20%以内。

  (二)严格评选标准,确保对象质量。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要突出政治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凡是政治上不合格的,坚决不予推荐。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各级推荐单位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杜绝带“病”表彰,对推荐对象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考察了解,无异议后方可上报。确保推荐对象符合条件、群众公认、名副其实。 

  (三)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推荐,切实维护表彰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切实发挥各级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要严肃推荐纪律,杜绝暗箱操作,认真处理群众举报。对于伪造、隐瞒身份和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或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不得递补或重报。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人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已授予称号的表彰对象,如发生违法违纪等行为,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奖金等。

  七、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八、工作要求

  (一)做好评选工作的宣传

  做到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从事非遗保护传承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相关新闻媒体等应知尽知。

  (二)严格履行程序,做好推荐考察

  推荐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程序进行,深入了解拟推荐对象,推荐的对象确实能够经得起检验,让群众和广大非遗传承人、工作者信服。

  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违反企业用工规定,劳动关系不和谐,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均不能参加评选。

  (三)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

  1.推荐材料请于2024年1月12日前报送至市文化和旅游局。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初审表》、《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初审表》、《推荐对象汇总表》。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拟推荐对象及其简要事迹、本单位公示情况等,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由天津市非遗保护中心负责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报送截止时间请根据非遗保护中心工作进度。

  2.推荐材料纸质版均用A4纸上报,一式5份,按要求加盖公章后报市文化和旅游局。所有上报材料(包括照片)同时报送电子版,电子版压缩包规范命名“单位+材料类别”(例“河西区先进个人材料”),发送至相应邮箱。

  3.复审材料根据初审反馈情况,另行通知办理。

  九、联系方式

  市文化和旅游局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联系人:葛会明

  联系电话(传真):83602650

  电子邮箱:swljfyc@tj.gov.cn

  市非遗保护中心

  联系人:齐晓

  联系电话:23300560

  电子邮箱:tianjinfeiyi@163.com

  特此通知。

    

   2023年12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whly.tj.gov.cn/XWDTYXWZX6562/TZGGYXXGKX5995/202312/t20231226_64914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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