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韬奋奖是经中央批准常设的全国优秀新闻工作者最高奖,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办,每两年评选一届。
一、评奖宗旨
开展长江韬奋奖评选活动,旨在表彰我国新闻界德才兼备的优秀新闻工作者,发挥优秀新闻工作者的示范作用,引导广大新闻工作者继承和发扬党的新闻工作优良传统,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职责使命,践行“四向四做”,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保持人民情怀,记录伟大时代,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断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参评范围
从事新闻采访报道的记者、评论员,新闻节目播音员、主持人,新闻作品的编辑、校对检查,以及新闻节目制片人。要求为国家正式批准的报社(报业集团),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新闻单位主办的具有登载新闻业务资质的新闻网站、新媒体中心(传媒中心)等新闻单位专职新闻工作者。
上一年度履行社会责任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新闻媒体,其主要负责人、直接当事人不得参评当届长江韬奋奖。近5年内有新闻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不良记录的新闻工作者,不予评选。
新闻单位副部级以上负责人不参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不参评。曾获长江韬奋奖者不再参评。
三、评选项目
设长江系列、韬奋系列两个评选项目。长江系列评选从事新闻采访报道的记者、评论员和新闻节目播音员、主持人。韬奋系列评选从事新闻作品编辑、校对检查的专职新闻工作者和新闻节目制片人。
四、参评要求
1.必须持有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2.长江系列要求从事新闻工作5年以上,韬奋系列要求从事新闻工作10年以上。
五、评选标准
按照德才兼备的要求,综合考察参评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成绩、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和社会影响。
1.认真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自觉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
2.热爱党和人民的新闻事业,积极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三贴近”“走转改”,自觉践行增强“四力”要求,作风扎实,勇于创新,敬业奉献。
3.弘扬新闻职业精神,恪守新闻职业道德,维护新闻工作者良好形象,社会反映良好。
4.综合业务成绩突出。参评人员须获得过中国新闻奖、全国好新闻奖中的一项,或获得过2005年以前中宣部批准设立的全国性新闻作品奖的一等奖,或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报纸、广播、电视作品获省级新闻奖一等奖(校对除外)。
5.在参评人员各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鼓励在新媒体和媒体融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优先考虑为加强我国国际传播能力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
(1)记者
采访深入,具有较高的采访报道水平,采写的作品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2)编辑
在组织策划、编辑稿件、制作标题、编排版面、创办栏目、制作节目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编辑的作品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3)新闻评论员
具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注重调查研究,撰写的评论观点鲜明,论述有力,理论联系实际,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4)校对检查
爱岗敬业,认真负责,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在防堵差错、质量把关方面成绩优异。
(5)新闻播音员、新闻节目主持人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丰富的社会知识,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及节目驾驭能力,主持、播音的节目有鲜明的特色和风格。
(6)新闻节目制片人
具有出色的统筹策划能力,能够激发团队精神,实行科学管理,廉洁自律,敬业奉献,业绩突出。
六、设奖数额与奖励办法
设20个获奖名额,其中长江系列10个,韬奋系列10个。可以缺额,不能超额。中国记协向获奖人员颁发奖杯、获奖证书和奖金。
七、参评办法
参评人员由报送单位组织推荐参评。
1.组织推荐范围与程序
(1)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新闻单位,均可推荐本单位人员参评。新闻单位分支机构、记者站人员由本单位推荐参评。
(2)参评人员应由新闻单位编辑记者民主推荐,按回避制组成评委会评选。
(3)新闻单位应对所推荐人员及其申报材料审核把关。
(4)新闻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严格审核评委会评选结果,拟推荐人员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5)科技日报社等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和全国性行业类媒体推荐人员,须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
2.报送单位与范围
中国记协委托报送单位开展对有关范围人员的初评。相关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审核把关。
(1)人民日报社、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光明日报社、经济日报社、中国日报社报送本单位人员。
(2)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和部分全国性行业类媒体初评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初评委员会”)报送科技日报社、人民政协报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新闻传播中心、中国新闻社、学习时报社、工人日报社、中国青年报社、中国妇女报社、农民日报社、法治日报社和中国教育电视台等单位人员。
(3)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记协、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国行业报协会报送本地区、本系统新闻单位人员。
(4)上述范围以外,主管单位属地方的,由属地省级记协报送;主管单位属中央单位的,由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初评委员会报送。
3.报送程序与要求
(1)报送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制定初评办法,成立初评委员会,并按规定名额报送。
(2)报送单位应在本单位(地区、系统或初评委员会)指定新闻网站向社会完整公示拟报送人员全部申报材料。公示时长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报送单位应对报送人员及其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核把关。签订诚信参评承诺书(附件1)。出具履行推荐、报送程序以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写明相关推荐、报送初评组织情况,公示时间、地点(单位、网址)、公示情况以及举报核查处理情况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4)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记协报送人员,须经同级党委宣传部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
八、报送名额
人民日报社、新华社、光明日报社、经济日报社、中国日报社,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记协,每个单位报送不超过1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报送不超过2名。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报送不超过2名。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初评委员会报送不超过10名。中国行业报协会报送不超过4名。
九、参评材料
1.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符合实际。不得造假、失实、拔高、虚报、篡改。
2.参评应提交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两者内容应完全相同。如有不一致,评奖办公室不予受理。如在评选过程中,或获奖后发现的,取消参评资格或获奖资格。
3.不符合要求或逾期报送的,不予受理。纸质材料以寄达日期为准,电子版材料以截稿当日24时为准。
4.参评材料制作要求和提交办法详见附件2,确有特殊情况应在截止日期前15个工作日联系评奖办公室说明。
十、评选程序
1.实行推荐、初评和定评三级评选制。
2.中国记协评奖办公室为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参评人员材料并开展初审、公示,组织审核、受理复议申请等。评委会未召集期间,接受评委会主任会议领导。
3.评奖办公室在中国记协网、新华网公示参评人员申报材料,时长不少于7个工作日,接受评议和监督。评议意见提交审核委员会、评委会参考,举报意见经评奖办公室核查后向评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4.评奖办公室组织审核委员会,对参评人员及相关材料按本办法评选标准进行审核。审核意见经评委会主任会议审议确定后向评委会提出评选建议。
5.评委会实到评委应超过应到人数4/5。
6.评委应审看、审听全部参评人员材料,听取审核情况、公示情况报告,确定参评人员资格。
7.评选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8.获奖者须获得实到评委半数以上的赞成票。长江系列入选者中担任新闻单位领导职务的副局级以上新闻工作者不得超过2名;韬奋系列入选者中担任新闻单位领导职务的副局级以上新闻工作者不得超过3名。
9.达到规定票数的人员多于设奖名额,按得赞成票数从多向少取齐;最后一个设奖名额出现并列(达到规定票数且票数相同)的情况,评委对并列人员进行表决,得票多者入选。
最多进行三轮投票,如三轮投票后,达到规定票数的人员少于设奖数额,其缺额不补。
10.评选期间,评委不得宣传、介绍、点评本单位推荐、报送人员。
11.评选细则由评奖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和当届参评人员情况起草,提交当届评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讨论通过后施行。评选结束后,评委名单、评选细则将随评选结果在中国记协网、新华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12.评奖办公室负责受理公示期间有关举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举报事实进行认真核查,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委会主任会决定。对没有提供违规线索或证据的,不予受理。
13.核查工作结束并报经中宣部批准后,正式揭晓获奖者名单。
十一、评委组成
长江韬奋奖和中国新闻奖由同一个评委会评选。评委条件和评委会产生办法等详见《中国新闻奖评选办法》。
十二、违规处罚
如有违规参评、获奖的,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予以处罚。
1.参评人员申报事迹材料、获奖代表作和《推荐表》等申报材料有造假、失实、拔高、虚报、篡改等情况,一经查实,撤销参评或获奖资格,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2.参评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或因违反评奖规则等行为受到处罚并在影响期内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和获奖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3.因上述1、2项违规情况被撤销参评或获奖资格人员,和被通报批评的责任人,今后不得参加中国记协评选活动。被通报批评的责任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届长江韬奋奖评选。
4.对未按规定程序组织推荐和初评,未按要求对报送人员材料公示等违规情况,一经查实,即撤销相关人员参评或获奖资格,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批评,责令整改。
5.对取消获奖资格的人员,公开发布公告,取消相关人员获奖资格,责成相关报送单位、推荐单位追回奖杯、获奖证书和奖金。
6.填报信息有误,导致申报材料与实际不一致,对报送单位予以批评。首次被批评的,责令整改;连续2届被批评的,减少2届累计涉及名额。
7.对推荐单位、报送单位和参评人员有请客吃饭、送礼、贿赂等行为,有关审核委员、评委等参加相关请客吃饭、收受贿赂,进行钱(物)票交易行为的举报,委托相关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一经查实,取消该审核委员、评委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相关责任人今后不得再参与中国记协评选活动;该审核委员、评委今后不得参与中国记协评选活动。
8.审核委员、评委严格履行与中国记协评奖办公室签订的保密协议。在评选结果揭晓前,未经评奖办公室授权,不得发布、告知他人有关评选工作的内容和信息。如违反,取消其审核委员、评委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今后不得再参与中国记协评选活动。
十三、附则
1.未尽事项,由当届评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2.中国记协享有参评人员申报材料的使用权。
3.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记协。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jsgd.jiangsu.gov.cn/art/2022/6/15/art_69985_104945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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