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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河北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 政策解读 河北省广播电视局

发布时间:2023-09-24     来源: 河北广播电视总局、广电总局、广电、广播电视、总局     作者:佚名    

  《河北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

  政策解读

  一、修订的背景、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健全行政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增加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安排,今年7月份我省颁布了《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省政府要求省直各部门要在8月底前完成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工作。我省广电系统现行的《河北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于2020年发布,对规范我省广电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现行标准有关基准制定、基准适用和裁量规则、执行标准等内容已经与国家和省最新规定不适应,与法律法规不相适应,为此,结合省里的统一部署,依据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我处组织对《河北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河北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送审稿)》,同时按照省里统一要求,起草了《河北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送审稿)》《河北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送审稿)》。

  二、修订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等涉广电系统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

  三、起草过程

  5月份和6月份,《河北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送审稿)》先后征求了局机关有关处室、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的意见,在河北省广播电视局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7条修改意见,经认真研究,6条采纳,1条与有关单位沟通后达成了一致意见。8月3日,由局政策法规处会同局法律顾问进行了合法性审查。8月14日,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报省司法厅履行了备案审查程序。

  四、主要内容

  《裁量权基准(送审稿)》分为文字版的原则性规定和表格式的执行基准两部分。与“原标准”对比,主要在以下两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在形式上更便于执法人员使用。按照省司法厅的统一要求,执行标准由文字描述式修改为表格式。一是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送审稿)》方面,对文字版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修改,重点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时的履行主体、法规依据、基本原则、处罚范围、有关要求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表格式的执行基准突出精准执法、依法执法,依据我局行政处罚清单内容,以广电系统相关法律法规为分类,对各类广播电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进行了细分,将作为一线执法部门履行行业监督管理的具体参考标准;修订后的广电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共计152项。二是在《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送审稿)》《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送审稿)》方面,本着加强行业管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原则,按照省里统一要求对相关行政权力进行了优化细化,明确了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检查事项、检查范围等环节内容;广电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共计14项,行政检查裁量权共计11项。

  (二)在内容上依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了完善。一是在制定依据上,增加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二是在适用范围上,按照省司法厅要求,经与省文旅厅沟通一致,除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1〕62号)、《文旅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文旅综执发〔2021〕71号)文件精神,已移交省文旅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统一公布、管理的广电系统面向社会大众的12项行政处罚事项之外,其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均按省里要求编制了行政裁量权。三是在不予处罚的情形上,按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2021年实施)规定,增加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023年9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rta.hebei.gov.cn/view/16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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