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印发《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有关网络主播管理的规范条文进行集成、创新和完善,对网络主播这一新兴群体进行系统性、全面性规范,是我国依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创新体现,新规重在落地落实取得实效。
近年来,网络直播短视频和“直播+”延伸出的多领域新模式层出不穷,围绕网络直播的主播培训、内容生产、经纪代理(MCN)、营销推广等相关产业规模快速增长。在此背景下,《规范》首次专门针对网络主播行为制定规范性文件,对网络主播这一新兴群体进行了系统、全面规范,也是对国家多部委已出台的各类管理规定、“清朗”系列专项行动的延续与补充,是我国依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充分体现。
一、强化网络主播自律
针对网络主播个体自律方面,《规范》明确提出31条禁止性“负面清单”,为网络主播的行为规范提供了清晰边界。
一是针对直播短视频乱象提出具有操作性实践性的行为准则,划定主播行为“负面清单”。《规范》对网络主播的违法违规、失德失范行为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列出禁止性条款,界定了网络主播个体的行为边界,为管理部门、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公司等不同主体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实践性的甄别与惩治办法。
二是通过分级分类的鼓励与惩戒机制,提升网络主播自律水平。在《规范》提出的正向激励、违法违规等分级分类管理上,进一步为网络主播行为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在级别、类型、程度、时段等各个方面,对网络主播“色丑怪假俗赌”等不当行为、低俗内容进行严格惩戒措施,对优质内容进行鼓励与流量支持,为网络主播打造规范化的培养、引导方式。
二、压实平台责任
《规范》进一步明确了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公司需履行的职责义务,包括对网络主播的内部制度规范、分类管理、违法失范惩罚措施等。
一是进一步落实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公司的主体责任。网络视听平台还需进一步强化网络主播在身份信息认证、处理公众举报等方面的常态化应急性管理能力,提升对“擦边球”行为的动态监管水平,避免处于“黑名单”或“警示名单”的主播以他人账号、新注册账号“复活”,可探索建立统一的关联失信惩戒机制。
经纪公司和签约平台也需进一步提升专业性,规范劳务签约与绩效分配的科学化合理性,完善网络主播的考核激励模式,避免播放数据、用户打赏等“唯流量”“唯数据”考核评分,将社会效益相关重要指标纳入考核范围。
二是进一步统一标准,实施一体化管理模式。在应对网络主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时,一方面,可通过顶层设计,接入各类平台、经纪公司和网络主播个体的信息,建立权威统一的信息化平台,实现具备预警提示、信息畅达、动态更新、风险评估等功能的技术化管理手段,实现动态跟踪、全程监管。另一方面,进一步制定一体化管理模式,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进行网络主播和网络内容的日常巡检、模型识别、用户投诉服务等,并规范标准进一步统一不同平台的治理周期和治理尺度,通过技术赋能提升管理水平,补充审核队伍数量与力量的不足。
三、构建协同治理机制
一是构建协同监管机制。网络主播的构成与分类较为复杂多样,主播账号、播放数据、播出内容等要素分散在不同的网络视听平台或组织当中,部分监管领域存在交叉与模糊地带。此次出台的《规范》进一步明晰管理部门在监管对象的分类,以及对监管行为的事项、范围等方面的权责,如针对网络演艺、网络视听平台、网络主播个体或经纪机构等不同主体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分别由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监管与执法巡查,确保监管对象、监管主体、监管方式的全覆盖。针对规范后续实施贯彻情况,媒体和舆论监督可发挥常态化、长效性积极作用。
二是进一步建立完善配套的法规制度。行业管理部门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责分工,根据主播群体、直播类型与内容,制定更具合理性、针对性的精细化标准与规范。并牵头多部门、多主体,针对网络主播进行资质准入、标准建设、管理要求和处罚措施出台行业标准。如实施分级分类主播管理体系,强化涉及新闻、财经、法律、医疗卫生等资格资质认证,设定相应的信用等级标准和评分规则,建立全行业、全平台的信用等级标准和评分规则,构建权威的网络主播的人才队伍建设与教育培训体系等,提高网络主播从业门槛,不断推动网络视听高质量发展。
四、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一是提升网络主播素质服务水平,发挥协同治理作用。当前,网络视听行业从业人员较为复杂多样,准入门槛较低。《规范》对行业协会加强督促引导提出了要求。在此基础上,行业协会可在人才培养、技能培训和运营策划等方面,为网络主播提供多样化专业服务,发挥更多激励扶持、约束规范等作用。如进一步制定网络主播的人才准入标准与规范,探索与管理部门协同推进网络主播资质认证、持证上岗、教育培训等,督促强化网络主播遵纪守法、树立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等,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性发展。
二是进一步规范网络主播行业,实现行业自律。当前,部分网络主播的不当言论与失范行为在互联网平台传播速度较快、范围较广、社会影响力较大,易引发负面舆情。行业协会应及时整合资源,协助管理部门制定行业规划、行规行约与行业标准,构建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公司相关约束机制,定期公布相关违法失范行为。此外,行业协会可深入了解网络主播群体特征,建立行业工会,为新业态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心理咨询、活动组织等,更好维护网络从业者的整体利益和权利。
网络视听行业不断创新发展,还将出现新的问题,管理也将不断创新、不断加强。《规范》为网络主播管理提供了基本准则、发展指引,为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奠定基础。我们相信,《规范》将成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力量,也将成为网络主播队伍建设的新起点,与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一起,合力建设守正创新、天清气朗的美好网络空间。
原文链接:http://jsgd.jiangsu.gov.cn/art/2022/6/27/art_69985_10517820.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