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文旅局获悉,为践行“十项行动”,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天津市鼓励发展邮轮旅游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日前公布并实施,明确对在天津开展邮轮旅游业务的邮轮公司、在天津注册的具有资质的旅游服务机构进行有关奖励。
《实施细则》的制定实施是鼓励发展邮轮旅游的重要举措,将有力促进邮轮公司和旅游企业在津开展业务。奖励标准包括2个大项6个分项,涉及邮轮航次、在津上岸观光游客人次、在津过夜游客人次、举办邮轮主题专场推介会和举办大型邮轮主题展会等事项。
具体来看,对邮轮公司的奖励包括:2023年度为邮轮复航期,支持所有以天津港为母港航线的邮轮公司开展邮轮运营业务,实行每运营一航次,吨位在10万吨以下的邮轮给予不超过20万元/航次的奖励,吨位在10万吨以上的邮轮给予不超过30万元/航次的奖励,每个邮轮公司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400万元。支持邮轮公司增加运行航次,2024年度参照2019年度邮轮公司运营天津母港邮轮航次量的80%(所得值不是整数的,按照小数点后第一位的数值,四舍五入取整数)为基数(应大于零),2025年度到2027年度均以邮轮公司上一年度运营天津母港航次量为奖励基数,达到基数的邮轮公司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比基数每增加一航次,吨位在10万吨以下的邮轮给予不超过20万元/航次的奖励,吨位在10万吨以上(含)的邮轮给予不超过30万元/航次的奖励,每个邮轮公司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400万元。鼓励邮轮公司组织游客在天津上岸观光旅游,按照组织游客人次进行奖励,年度累计组织规模超过1000人次的,按照组织游客人次给予不超过50元/人次的奖励,每个邮轮公司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旅游服务机构的奖励则包括:支持旅游服务机构招徕并组织以天津为母港的邮轮游客,按游客人次给予奖励,年度招徕人次超过10000人次的,超出部分给予40元/人次的奖励;招徕人数超过20000人次的,超出部分给予60元/人次的奖励,每个旅游服务机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支持旅游服务机构招徕并组织在天津观光旅游的邮轮游客,年接待过夜游客人数累计超过500人次,超出部分每人/天夜奖励50元,每个旅游服务机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邮轮旅游服务机构在北京市、河北省组织邮轮主题业界专场推介会,单场参会人数超过150人,给予不超过15万元/次的奖励;单场参会人数超过300人,给予不超过30万元/次的奖励,每个单位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此外,支持组织国内外大型邮轮主题展会活动,给予不超过10万元/次的奖励。每个单位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原文链接:http://whly.tj.gov.cn/XWDTYXWZX6562/gzdtnew/202307/t20230714_63526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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